(2010年3月16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为规范广州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捐赠款物,是指本会接受社会用于救灾救助救护及红十字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三、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有明确捐赠意向的,应提供捐赠使用意向的函件;无明确意向的,用于红十字事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执行。
四、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在上级红十字会和同级政府的指导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自主管理和处分所接收的救灾款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以及“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把救灾救助款物及时用于救援、救助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
五、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由本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捐赠者意向执行。
六、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下同),本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会长召集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研究决定;
(三)100万元以上,会长召集常务理事研究决定。
七、非定向捐赠物资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100万元以内,本会机关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二)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本会机关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200万元以上,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八、在救灾工作特别紧急情况下,本会机关集体讨论救灾款物支出超出权限时,可先请示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先行拨付救灾款或采购救灾急需物资,再完善审批手续和文件。
九、使用捐赠款采购救灾救助救护物资,按政府采购规范管理。救灾紧急阶段的物资采购,按总会的要求,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按照“等优择优、等优择廉”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采购物资包装上要印有红十字标志。
十、接受捐赠款物,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
十一、凡捐款1万元,捐赠物资价值5万元以上的个人。捐款5万元,捐赠物资价值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我会给予表彰鸣谢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捐款100万元以上,捐赠物资价值2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由我会副会长以上领导参加接收捐赠款物交接仪式。
十二、捐赠款物和发放工作管理:
(一)当我会收到灾区红十字会的灾情报告和救助方案后,应根据救助需求和能力给予援助,并优先考虑救助本地区急需救助的弱势群体。
(二)严格做好救助款物发放和接收手续。接收物资要结合实际,严格把好质量关,严格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对食品、药品等物资需要捐赠者提供检验合格安全标准的证明,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灾区红十字会收到救助物资后,必须填写接收款物收据、款物发放登记名册、救助公示,迅速救助灾民。受助人领取救助款物必须在名册上签收,确保物资发放落实到受助人。要做好发放救助款物的社会宣传和监督。
(三)报告发放款物情况,资料归档。发放救助款物结束后,负责具体发放救助款物的红十字会迅速将发放款物情况,包括发放救助款物签名资料、账目和相关文字、音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报一份我会,以便接受捐赠者的查询,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款物,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转入用于我会“备灾救济基金”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十三、本会“备灾救济基金”和“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现行规范执行。“备灾救济基金”用于本市以外地区救助的,由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审批。
十四、本会以外地区救灾和本市重大救灾工作,相关捐赠款物使用安排,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同级政府管理。
十五、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阶段性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十六、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相关法规和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办理。
十七、《广州市红十字会救灾款物管理规定(暂行)》自本规定通过之日起自行废止。
十八、本规定由广州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解释。